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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洋河”迎来一审判决

商标圈2017-03-15 10:03责任编辑:lemon阅读量: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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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洋河”的审理历经三年终于迎来一审判决,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此商标权纠纷案,侵犯了“洋河”商标专用权的燕宇世纪、国美、库巴3家公司,经法院认定,三家公司须共同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201311月,苏酒公司发现,在国美在线网站“库巴商城”上的“洋河蓝梦经典窖藏20年”白酒和洋河公司的“梦之蓝”非常相似;网站上销售的“蓝色贵宾经典”的外包装盒及酒瓶形状也与苏酒“海之蓝”非常相似。其后,苏酒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苏酒公司是涉案“洋河”文字商标、“梦之蓝”立体商标、“海之蓝”立体商标的权利人。其中,“洋河”文字商标于20023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梦之蓝”商标于201112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洋河”、“蓝色经典”等产品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和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比对鉴别,被控侵权商品在产品名称、外包装上均使用了“洋河”字样,侵犯了“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燕宇公司提供出具的“授权书”和3份“产品检验鉴定证”,经法庭调查确认系伪造;国美、库巴公司在其经营的国美在线网站上故意混淆“国旭”与“洋河”的品牌;“蓝梦经典”、“海之韵”酒瓶瓶体与洋河酒厂的“梦之蓝”及“海之蓝”立体商标,在外形、颜色、瓶体上标识的大小、构图、颜色、整体外观上实质相似,整体上构成近似或者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洋河酒厂和苏酒公司享有的“洋河”、“梦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上海知产法院关于侵权事实和责任的认定,燕宇世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库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对“洋河”构成侵权,3家公司须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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