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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爱搞事的“如家”酒店,你戏太多了,这次又被打脸了吧

商标圈2017-05-09 17:13责任编辑:Simon阅读量: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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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餐厅名字叫“味如家餐厅”,含有“如家”二字,就被如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小编还没从去年如家发生的“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一事缓过神来,如今,如家又把一家餐厅告上了法庭,是正当保卫自己,还是博眼球求关注?

也是戏太多了。先放上图片,你们感受下。

(如家酒店)

(味如家餐厅)

因为人家餐厅名字叫“味如家餐厅”,含有“如家”二字,就这样被如家盯上了,还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也是不要脸呵。

那以后,小编是不是连“杭州是一座如家版温暖的城市”都不能说了?

以上是小编的吐槽,下面是正经文章。

2016830日,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餐厅名称含有 “味如家餐厅”字样,其服务标识为“味如家”。原告认为“如家”是其专用注册商标,被告餐厅名称及服务标识含有“如家”文字,且被告经营范围与“如家”注册商标核定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于是向丹阳法院提出诉请

诉请如下:被告餐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中使用“如家”文字和服务标识;其次,被告立即变更餐厅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再者,被告赔偿因其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14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商标大数据专家分析,味如家餐厅的“味如家”服务标识在音、形、义以及汉字字体、搭配使用的图案等方面,如家的“如家”商标均存在明显区别。“味如家”服务标识中的 “如”、“家”二字仅为表达被告标识意思的部分组成文字,且被告将 “如”、“家”二字与“味”结合使用,意即提供家常口味、经济实惠的家常饭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未突出使用“如家”商标。

丹阳法院经审理,给出判决:并不存在消费者因受误导而对被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通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味如家”与“如家”并非近似商标。

最终,法院驳回了“如家”诉求。     

该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商标权因其财产属性,无论在企业发展,还是在当今以科技和经济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中,都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过去,大多企业都不重视商标保护,而今,法院受理的很多商标维权案件中,存在很大比例的非侵权和侵权对象错误的案件,也有部分注册商标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过度维权,限制竞争,极大浪费诉讼资源的同时,也损害了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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