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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最近被爆“性侵”,他的那些从来不曾被忘记的“抄袭”梗又被扒了出来。说他是“抄袭之王”,有人会反对吗?
反对也不接受!
然而,有家公司也在“抄袭”和“复制粘贴”的路上越走越远。这家公司就是百度。
事情要从一起不正当竞争案说起:
近日,针对汉涛公司和百度公司侵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经营者,该公司发现自2012年以来,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身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裁百度公司侵权行为,并索赔9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6年5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针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出炉之后,百度公司坚称并未侵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实质性替代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继而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百度公司认为:
1.百度地图是一项搜索引擎服务。百度地图中最终展现的搜索结果必然集中来自于大众点评、订餐小秘书等几家网站。
2.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严格遵循了行业惯例,且符合汉涛公司关于搜索的要求。
3.点评信息仅是消费者选择商家的参考因素之一,甚至不是主要因素。一审法院认为用户看了百度地图索引的点评信息就足以作出选择,属于以偏概全。
4.点评信息只是大众点评网的部分功能,一审法院以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索引其点评信息即构成替代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5.百度地图产品不仅未实质性替代大众点评网,反而给大众点评网无偿带来了新的访问路径和流量。
6.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失当。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指出:
首先,百度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大众点评网信息的数量、比例及使用方式,已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此种替代使得汉涛公司蒙受了一定的利益损失。
其次,大众点评网中用户评论信息是汉涛公司的劳动成果,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其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市场主体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需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中的用户评论信息,显然超出了合理范围,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了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积极效果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衡量、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大量全文使用信息的行为已经超出必要的限度,严重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排定,百度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且其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百度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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