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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单”商标只能索尼使用?小蚁新相机叫“微单”是否合法?

商标圈2016-09-28 10:44责任编辑:shirley阅读量: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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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着“首款国产无反相机”光环的小蚁微单相机M1,9月19日刚刚发布便招来了非议。当晚,一则内容为索尼公司指责小蚁微单相机广告词侵犯其“微单”注册商标权的微博,成功吸引力人们的眼球。

      顶着“首款国产无反相机”光环的小蚁微单相机M1,9月19日刚刚发布便招来了非议。

  当天晚些时候,一则内容为索尼公司指责小蚁微单相机广告词侵犯其“微单”注册商标权的微博,成功将人们的眼球,从小蚁微单相机的发布,转移到“微单”一词的使用是否侵权上。

  “微单”是注册商标?索尼公司是否享有对“微单”一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小蚁微单相机使用“微单”一词作为产品名称并在宣传推广中使用是否涉嫌侵权?一时间疑云密布。



  使用“微单”一词被疑侵权

  据了解,小蚁微单相机M1是上海小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蚁科技”)推出的最新产品。作为一家小米生态链下的“互联网硬件企业”,小蚁科技此前推出过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运动相机等产品。

  而伴随着9月19日小蚁微单相机的推出,当晚一则微博在网上广为传播:“微单为我司在大中华区的注册商标,贵司的广告词已造成侵权行为,我司已着手准备诉讼材料并将于近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我司将停止对贵司的CMOS供应,望知悉。”

  根据微博内容截图显示,上述内容由署名为“索尼中国”的微博发出,不过记者在“索尼中国”官方微博上,并未找到上述内容。

  随后,有新闻指出,该微博内容并非索尼公司官方发出,而仅仅是由微博网友自行编写。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到,上述微博内容,来自于微博用户“rauljolin”,其身份简介为“广东今视传媒集团,刚丝,索尼控”。


  就此微博内容的真实性,记者希望采访索尼公司,截止到发稿时止,尚未得到索尼公司的回复;记者同时采访了小蚁科技,小蚁科技公关部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他所知,索尼中国从来没有对此发表过声明,上述微博内容可能是网友编的段子和谣言。

  然而,这则微博内容的大量传播,引爆了广大网友关于小蚁微单相机在产品名称和宣传推广中使用“微单”一词正当性的质疑。不少网友在微博和贴吧中评论认为,“微单”一词既然已经成为索尼公司的注册商标,小蚁微单相机继续使用涉嫌侵权。

  面对广大网友的质疑,9月20日,小蚁微单相机官方微博进行了回应,表示索尼针对照相机类别的“微单”商标正在申请中,尚未注册,不存在侵权;“微单”两字其实属于某一类相机的通用名称,用在产品表述中,并无不当。




  索尼“微单”商标范围有限

  在索尼公司的中国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微单”一词的右上角,被打上了“TM”标志。据了解,“TM”为英文“商标”一词“trademark”的缩写,意为商标标识。

  记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上进行查询后看到,对于“微单”一词的商标权,索尼公司分别于2010年6月9日和2015年12月23日进行了两次申请。


  2010年6月9日,索尼公司对于“微单”一词,在摄像机等商品类别上申请了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2015年12月23日,索尼公司再次对“微单”一词申请商标注册,此次商标注册所覆盖的商品种类,除摄像机之外,还包括了照相机一类。

  索尼公司于2015年的这次“微单”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官网上显示流程进行到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一步;小蚁微单相机在微博中反映“索尼针对照相机类别的‘微单’商标正在申请中,尚未注册”时,也使用了索尼公司这次商标申请的相关页面截图来进行说明。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受理通知书并非对商标的核准注册,因此“微单”一词在照相机一类商品上,此时并未真正取得注册商标权。

  从索尼公司申请商标的情况来看,索尼公司目前仅获得了在商标分类0908类似群摄像机等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但在对于0909类似群照相机商品等,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TM标识仅仅代表商标,至于是否是已经申请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所不问。商标递交了注册申请可以不标注TM,反过来,商标没有递交注册申请也可以标注TM。”索尼公司对于“微单”一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其核定使用的摄像机等商品,并不当然包含照相机等商品。




  构成通用名称可申请无效、撤销

  所谓“微单”,即“微型单镜无反电子取景相机”,是指介于数码单反相机和卡片机之间的跨界产品,兼具了单反相机的画质和卡片机的便携小巧。

  据了解,“微单”一词最早由索尼公司创造,并最先推出相关产品。2010年6月,索尼首推NEX-5和NEX-3两款相机,并取名“微单”,由此成为微单相机的鼻祖。


  有消息显示,索尼公司个人影音事业部部长手代木英彦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微单”是专门针对中国市场使用的商标。

  有网友在微博评论中指出,一直以来,“微单”一词仅仅是索尼公司自己在使用,尽管各大照相机厂商纷纷推出类似产品,但在产品介绍中,都回避使用“微单”进行描述。

  记者登录多家知名照相机品牌官方网站后查看到,确实存在此类情况:对于类似产品,尼康称之为“可换镜数码相机”,佳能使用了“微型可换镜数码相机”一词,奥林巴斯叫做“微型单电相机”,松下的表述是“微型单电照相机”,上述企业都未使用“微单”一词。



  然而,小蚁微单相机在回应“微单”一词使用涉嫌侵权的回应中表示,“微单”已经成为某类相机的通用名称,在相关产品的表述中使用并无不当。

  记者以“微单”一词搜索,发现大量网友关于微单相机的讨论,并不局限于索尼公司生产的微单相机,而是涉及所有此类产品的各大品牌;而在京东、淘宝、天猫等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上,以“微单”一词搜索相关产品时,包括索尼、尼康、佳能、奥林巴斯、松下等众多品牌的相机都会展示出来。

  熊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所谓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

  “通用名称应该是能够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往往是记载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中的全国或者全行业通用的术语和概念,或者是相关公众经过长时间使用而在全国或全行业对某种商品约定俗成的统一称谓。”熊琦说。

  熊琦介绍,在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问题上,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他强调,通常而言,对于某一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消费者的判断非常重要。


  “如果国家、行业标准和公众的认识出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时,则应考虑公众对此是否约定俗成地判断名称通用为准。”熊琦表示。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认为,“微单”一词首先带有先天不足,这两个字望文生义,就能够理解成微型单反照相机这一类商品;其次,即便“微单”一词在刚被提出时并不具有通用名称的特性,但是这么多年的使用,也已经让这个词具有了通用名称的特点,演绎成了通用名称。

  “我认为,按照商标法的原理和商标法有关规范的精神而言,‘微单’一词本身不应该被授予注册商标权。”陶鑫良表示,“但是,现有权益应当受到尊重,而索尼公司目前正在申请的商标是否能够得到核准,还需拭目以待。”

  陶鑫良认为,如果小蚁科技认为“微单”一词属于通用名称,可以提起注册商标的无效或者撤销程序。


  特定情况下侵权风险依然存在

  不过,凡事都有例外。虽然从目前来看,小蚁微单相机使用“微单”一词很难被认定为侵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这个风险依然是存在的。

    如果索尼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和‘微单’一词已经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或者在行业内达到众所周知的驰名程度,那么‘微单’照相机和‘微单’摄像机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侵权应该就没有难度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即便“微单”照相机和“微单”摄像机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摄像机与照相机不属于相同而是类似商品,因而在认定小蚁微单相机使用“微单”一词是否涉嫌侵权时,还需要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熊琦则表示,对于“微单”一词的使用是否侵权,还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来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熊琦说。

      来源:法治周末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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