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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闲置不用愁 商标转让再利用

商标圈2016-09-02 15:21责任编辑:shirley阅读量: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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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应该是具有非常大的价值的,但长期不使用,使注册商标处于“有名无实”的闲置状态,不但无法使该注册商标产生价值,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闲置商标该如何处置,成为业内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闲置商标是指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从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出现这种注册商标被闲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因经营范围变更、改制、破产、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等情况下,忽略对商标的处理,导致无人管理的商标;

  2、因品牌发展、产品滞销等原因被企业搁置不再使用的商标;

  3、个人或企业恶意注册用作投资的商标;

  4、名企为保护品牌而注册的防御商标;


  商标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应该是具有非常大的价值的,但长期不使用,使注册商标处于“有名无实”的闲置状态,不但无法使该注册商标产生价值,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闲置商标该如何处置,成为业内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意味着闲置商标虽然属于商标注册人,但连续三年不使用将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闲置商标并非完全没有价值,商标圈建议在处理闲置商标时应理性思考,科学分析,才能最大的发挥闲置商标的价值,减少浪费。


  那么,该如何挽救有价值的闲置商标,闲置商标又有哪些处理办法呢?小编为你支招,提出几点自己的建议:

  1、注销

  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两种情况,在商标注册人不想再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商标局主动注销的情况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于商标已过有效期,企业也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另外,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以上两种在商标注册人不作为的情况下产生的闲置商标,商标局有权进行撤销。


  2、续展或变更

  企业因特殊情况忽略对商标的处理而导致的商标闲置情况,在商标有效期内的,如果想继续保留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四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将该商标进行续展和变更,避免造成因无人管理而被商标局主动注销的情况。

  3、转让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


  申请注册商标平均需要13个月,而且有因近似等原因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的风险,商标转让则只需6~10个月,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不存在驳回商标的可能,风险小。对需要商标的企业来说,商标转让的好处不言自喻。

  商标转让实际上是对闲置商标的最大利用,交易双方各取所需,闲置商标被回收再利用,最大程度的发挥了闲置商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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