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余杭区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三份民事起诉状,称余杭区3家商铺卖场销售与“小米”“MI”商标相同的移动电源(充电宝)。
经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鉴别,这3家卖场商铺内销售的并非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该公司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产品。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各被告分别赔偿损失六万余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余杭区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余杭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特邀调解单位之一,主动承担了这三起案件的调解工作。工作人员经过阅卷调查,剖析双方分歧,依照相关法律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反复宣传特邀调解的第三方性质。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三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原告小米公司同意撤诉。
来源:杭州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