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圈2016-07-18 09:03责任编辑:-阅读量:837
样样好公司通过受让成为涉案的第9310542号、第9310608号、第9310575号和第9896868号商标权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涉案商标虽曾被请求宣告无效,但在本案诉讼期间,其未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原审据其现有的效力状态进行侵权审理并无不当,贡茶公司对原审的审理程序提出的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梁群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薇。
委托代理人:周晓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施瑞峯,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龙林、肖丽仁,分别、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梁群英,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以下简称贡茶虎门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贡茶商行有限公司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发取得以下4个商标的专用权:一、第9310542号“”(以下简称A图形)商标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餐馆、快餐馆、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营地设施;二、第9310608号“”商标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寻找赞助;三、第9310575号“”商标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咖啡、啡饮料、冰茶、茶饮料、食用葡萄糖、蛋糕、面包、含淀粉食物、冰淇淋、刨冰(冰);四、第9896868号“”商标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商标核定商品(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可乐、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果茶(不含酒精)、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果汁冰水(饮料)、饮料制剂。2013年12月13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贡茶商行有限公司将上述4个商标转让给样样好公司。
2014年4月9日,样样好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胜来到深圳市福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李子耀与公证人员某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以下保全证据行为:(一)、1.打开计算机,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igong-cha.Cn进入中国贡茶饮品集团网站,计算机显示屏显示该网站首页,网页显示:GOMHCHA中国贡茶饮品集团,台湾的贡茶,世界的好茶、台湾贡茶标识与杯纹为“”,茶杯图片,图片中茶杯上均有A图形;2.点击该页面“关于贡茶”,显示网页:贡茶,中国古代由各地进贡给朝廷的好茶……,页面有A图形及“”(以下简称“贡茶篆书字体图形+GONGCHA”);3.点击“关于我们”下的“公司简介”,显示网页:中国贡茶饮品集团源自台湾高雄贡茶之连锁事业……,页面有A图形;4.点击该页面“产品介绍”,显示网页内容;5.点击“产品介绍”下的“招牌贡茶”,网页中有多个茶杯图片,图片中茶杯上均有A图形;6.点击“产品介绍”下的“奶茶精选”,显示网页内容。(二)、1.打开计算机,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igongcha.com进入http://www.igongcha.com/网站,进入网站首页,网页显示:御可贡茶,(以下简称B图形),世界好茶,金字招牌,加盟首选。御可贡茶,奶盖茶,世界好茶,立刻加盟,抢占先机。“加盟咨询”栏中有“热烈祝贺【贡茶中山店】今天正式开业!2014-2-28;祝贺【贡茶江门店】今天正式开业!2014-1-15;2014-2-28;庆祝【贡茶广州店】正式开业!2013-12-23;恭喜【贡茶虎门国际店】正式开业!2013-11-12;2014-2-28;【贡茶深圳南山店】今天正式开业!2013-10-19”。页面有“御可”、(以下简称“贡茶篆书字体图形”)、B图形及GONGCHA组合图案,另页面中多个茶杯印有“御可、贡茶篆书字体图形及B图形”。页面底部有“Copyright2012-2014版权所有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2.点击该页面“关于贡茶”,显示网页:“B图形御可贡茶.关于贡茶”,贡茶,是古时候地方进贡给朝廷的好茶……页面右上角处有页面有“御可”、“贡茶篆书字体图形”、B图形及GONGCHA组合图案;3.点击“产品展示”,显示网页:“B图形御可贡茶.产品展示”,网页中有多个茶杯图片,图片中茶杯上印有“御可、贡茶篆书字体图形及B图形”;4.点击该页面“下一页”,显示网页内容;5.点击该页面“下一页”,显示网页内容;6.点击“营业网点”,网页显示:“B图形御可贡茶.营业网点”,中国地图上有23个省份标有“贡茶篆书字体图形”标记,地图左边有“御可”、“贡茶篆书字体图形”、B图形及GONGCHA组合图案;7.点击“加盟代理”,显示网页内容:区域代理授权……,技术顾问费及商标授权金,上海市、深圳市、重庆市、北京市、天津市等区域一次性支付代理费150万元,其他城市一次性代理金50万元,其他县级城市或市下分区代理金50万元。单店经营授权……,技术顾问费及商标授权金,上海市、深圳市、重庆市、北京市、天津市等区域每家店铺10万元;8.点击网站标题栏“企业荣誉”,显示网页内容:“B图形御可贡茶.营业网点”。(三)、1.打开计算机,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计算机显示屏显示该网站首页,显示网页内容;2.在搜索栏中输入“黄金寻宝阁”,显示网页内容:“”,贡茶,卖家黄金寻宝阁,广东深圳,奶粉盖贡茶专用,诚招加盟,¥45.00;3.点击“搜索”,显示网页内容:“”,台湾的贡茶,世界的好茶,加盟热线185××××6861周生,4000-850-820。,奶粉盖,贡茶专用,诚招加盟。促销¥45.00,立即购买,加入购物车。成交记录237件。厂名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4.点击该页面“诚招加盟贡茶专用奶盖粉”图片,显示网页内容:“御可”、及B图形组合图案,金字招牌,加盟首选。茶产品上有“”及B图形图案。中国地图上有23个省份标有“贡茶篆书字体图形”标记,地图左边有“御可”、“贡茶篆书字体图形”、B图形及GONGCHA组合图案,贡茶诚招各省代理加盟,欢迎咨询185××××6861周生。6张照片,其中3张照片上备注有“2014-3-16央视采访贡茶总经理”文字,另3张照片(门店照片)备注有“门店展示财富热线185××××6861周生400-850-820”文字。门店照片上显示门店招牌有“”标识,店面装潢中有B图形图案。深圳市福田公证处于2014年4月9日出具了(2014)深福证字第6786、6787、6788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情况。样样好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6000元。贡茶公司确认http://www.igongcha.com是其公司网站,但对淘宝网中的“卖家黄金寻宝阁”不确认是其公司经营的网店。
诉讼中,样样好公司举证了彩色宣传册2本、2个饮品店的照片、2条吸管、奶茶打包包装袋、媒体报道截图9幅,上述证据载明情况如下:宣传册的封面印有“御可”、“”、B图形图案及“台湾御可饮品集团.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其他页面印有多幅奶茶产品照片,奶茶上有“贡茶篆书字体图形”及B图形图案;其一饮品店店面招牌及装潢有“”及A图形图案(原告说明是其店面),另一饮品店的店面招牌及装潢有“”及B图形图案(原告说明是被告店面);其一吸管及奶茶打包包装袋印有“”及A图形图案(原告说明是其产品),另一吸管及奶茶打包包装袋印有“”及B图形图案(原告说明是被告产品)。贡茶公司及贡茶虎门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向样样好公司、样样好公司沙井京基百纳分公司、样样好公司宝安汇一城分公司、样样好公司宝安华润分公司、样样好公司宝安海雅分公司出具《纳税证明》,证明上述企业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纳税金额为39634.71元、0元、20061.34元、9244.39元、43018.53元。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向样样好公司出具《纳税证明》,证明样样好公司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纳税金额为199858.57元。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向样样好公司罗湖万象城分公司、罗湖天虹分公司、罗湖金光华分公司、罗湖地王分公司、罗湖东门町分公司、罗湖东门第一分公司、罗湖东门第四分公司、罗湖东门第三分公司、罗湖东门第二分公司出具《纳税证明》,证明上述企业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分别纳税23988.5元、11574.43元、18207.01元、21624.98元、17712.26元、21844.10元、10824.36元、11164.87元、8408.45元。深圳市蛇口地方税务局向样样好公司南山太古城分公司、南山茂业分公司、南山华侨中旅分公司、南山海岸城分公司、南山海岸城第一分公司、南山海岸城第二分公司出具《纳税证明》,证明上述企业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分别纳税21529.37元、12835.39元、14304.07元、12721.56元、17784.58元、12983.54元。深圳市南山地方税务局向样样好公司南山世界之窗分公司、南山深大分公司、南山益田分公司、南山湾畔分公司、南山华侨中旅分公司、南山欢乐颂分公司出具《纳税证明》,证明上述企业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分别纳税9823.23元、23612.68元、38592.12元、12640.04元、14304.07元、26360.06元。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向样样好公司龙华民治分公司出具《纳税证明》,证明该企业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纳税14491.41元。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向样样好公司福田华强茂业分公司、福田中信分公司、福田深南茂业分公司、福田华强北分公司出具《纳税证明》,证明上述企业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分别纳税18357.59元、8696.69元、12532.38元、15306.83元。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向样样好公司福田中心城分公司、福田天虹分公司、福田上梅林分公司、福田连城分公司、福田丰盛町第二分公司、福田丰盛町第一分公司出具《纳税证明》,证明上述企业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分别纳税40219.45元、7657.11元、13711.01元、36603.64元、21892.62元、15485.69元。
样样好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提起本案及另案((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749号)诉讼。原告委托了广东龙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在(2014)龙律代专字第010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每件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35000元。广东龙高律师事务所向样样好公司开具了合共律师费35000元金额的发票2张。
另查,样样好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成立,企业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贡茶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贡茶虎门分公司是贡茶公司的分公司,于2014年4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原审法院认为:样样好公司第9310542号、第9310608号、第9310575号、第9896868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他人未经样样好公司许可,不得在第43类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奶茶上使用上述商标。贡茶公司开办了网站进行招商加盟经营奶茶店宣传,生产、销售茶饮料、及奶茶商品,服务类别属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及餐馆服务。
关于侵权证据的认定问题。贡茶公司确认其公司http://www.igongcha.com网站的宣传内容,但不确认其公司经营淘宝网“黄金寻宝阁”网店及制作派发彩色宣传册。将http://www.igongcha.com网站上的宣传内容与淘宝网中的“黄金寻宝阁”网店及宣传册上的宣传内容进行相对比,发现三者宣传的内容基本一致,均是推广贡茶公司的被控侵权奶茶产品及对外招商加盟经营奶茶店,本院据此认定淘宝网中的“卖家黄金寻宝阁”网店是贡茶公司经营管理的网店,彩色宣传册是贡茶公司印制及派发。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服务型企业影响并吸引消费者的主要识别因素是企业名称、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记以及服务质量。当一定的服务质量与特定的商业标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联系时,商业标识对于消费者选择和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如果商业标记是具有能够给人以美感的独创性文字或图型,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留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会更为深刻。样样好公司的四权利商标的图案均为“”,该图案是能够给人以美感的独创性图型。贡茶公司的公司网站及淘宝网“黄金寻宝阁”网店上均使用了“B图形”标识,门店的招牌及装潢上也使用该标识,贡茶公司网站及淘宝网“黄金寻宝阁”网店推介的奶茶产品也上印有上述标识。将贡茶公司使用的“B图形”与样样好公司A图形权利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图形构成近似。原审法院据此判定贡茶公司在其网站、网店上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的“B图形”标识与样样好公司四权利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样样好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足以使准备投资加盟经营奶茶店的投资者及消费者对被加盟主体、奶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样样好公司举证的深圳市地税及国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证明了样样好公司在深圳市有三十多家自营店或加盟店,从样样好公司及其自营店或加盟店的纳税额可以看出样样好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其加盟或直营店网络遍布深圳市,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样样好公司的“贡茶”产品在深圳市同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样样好公司成立时间早于贡茶公司的成立时间,样样好公司四权利商标也在贡茶公司成立之前核准注册。贡茶公司作为经营奶茶连锁店的企业,且在深圳市开有分店,应当知道样样好公司四权利商标的存在。贡茶公司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及“搭便车”的故意,其在自营店或授权经营场所内、公司网站及淘宝网“黄金寻宝阁”网店上使用“B图形”行为及生产销售的奶茶产品行为侵犯样样好公司四权利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贡茶公司承担何种侵权责任问题。样样好公司起诉要求贡茶公司赔偿样样好公司经济损失、停止生产及销售侵权的奶茶产品及停止在其自营或授权经营场所内使用与样样好公司四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为样样好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贡茶公司尚有库存侵权商品,且判决贡茶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已足以达到样样好公司制止侵权的诉讼目的,原审法院对样样好公司主张没收及销毁侵权产品的诉求不予支持。贡茶公司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对准备投资加盟经营奶茶店的投资者及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对样样好公司使用其四权利商标从事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样样好公司主张贡茶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侵权事实及原告、贡茶公司的经营情况,原审法院确定刊登的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不得少于300字,刊登的媒体为《广州日报》。对于样样好公司要求贡茶公司登报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请,样样好公司并未证明其商誉因贡茶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故对此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贡茶公司的侵权行为在构成商标侵权之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样样好公司与贡茶公司均是从事经营奶茶连锁店的企业,且经营场所均在广东省,二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原审法院已就贡茶公司的前述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保护样样好公司的相关权益,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支持样样好公司主张贡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诉求。
关于贡茶虎门分公司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问题。样样好公司本案中没有举证证明贡茶虎门分公司何种行为侵犯样样好公司的何种权利,因样样好公司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贡茶虎门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样样好公司主张贡茶虎门公司的全部诉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使用新商标法还是适用旧商标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样样好公司举证贡茶公司的侵权事实发生在2014年4月9日,发生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样样好公司没有举证贡茶公司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案样样好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贡茶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原审法院依法酌定贡茶公司的赔偿数额。本案中的维权开支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属于诉讼中的合理开支,应当予以保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贡茶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故意、经营方式及规模、被侵害注册商标的品种、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样样好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00元(包括样样好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样样好公司诉讼请求超出500000元外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判决:一、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9310542号、第9310608号、第9310575号、第98968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停止在其自营或授权经营场所中使用与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及停止在其生产及销售奶茶产品等食品上使用与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二、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在《广州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内容不得少于300字),消除因其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费用由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三、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合共500000元;四、驳回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由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预交,诉讼中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同意由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判后,贡茶公司不服,上诉称:一、第9310542号、第9310608号、第9310575号和第9896868号商标已分别被国家商标总局进行无效宣告,商标权利未明确,本应中止审理,但原审未按合法程序进行诉讼,故应发回重审。二、上诉人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差别巨大,不易混淆,不构成近似。从整体看,涉案商标像是飘着雾气的茶壶,而上诉人使用的标识像一个插着棒棒糖的杯子,二者相似之处是图像由杯子和卷纹组成,不应仅凭二者由相同种类组成而认定近似。三、原审判令上诉人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请范围,应予撤销,且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刊登声明的是《深圳特区报》,原审将之改为《广州日报》,超出被上诉人诉请范围。即使上诉人的行为侵权,由于该行为只存在于官网宣传中,受众少,作为刚成立几个月的公司,这样的宣传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且被上诉人代理人已在原审庭审中承认在本案诉讼前已改掉可能侵权的图片,已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样样好公司答辩,一、上诉人及其股东分别以权利人在先使用和商标未连续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请求宣告无效涉案商标,这只是其诉讼策略。涉案商标经过实质审查,不存在可能被撤销的情形。上诉人的中止申请不合法也没有事实依据。二、上诉人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构图手法、整体图案、结构布局均相似,容易产生混淆。上诉人不仅在奶茶杯上使用近似的商业标识,还在店铺装饰装潢上突出使用该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被上诉人起诉时要求上诉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原审判令在《广州日报》刊登声明并未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请范围。上诉人自注册成立时起便使用近似标识进行经营活动,参加上海加盟商展销活动,并通过央视频道的报道误导公众。对被上诉人的通告置之不理,大肆开设直营店并授权他人开店,获利巨大,侵权范围广,影响恶劣,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上诉人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过高。请求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贡茶虎门分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的事实清楚,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样样好公司在原审中指控贡茶公司、贡茶虎门分公司侵害其第9310542号、第9310608号、第9310575号和第9896868号商标权,请求判令:1、贡茶公司、贡茶虎门分公司停止侵犯第9310542号、第9310608号、第9310575号和第98968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犯样样好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及停止在其自营或授权经营场所中使用与样样好公司商标类似的标识及近似装饰装潢等;2、没收和销毁贡茶公司和贡茶虎门分公司现有的侵权产品;3、贡茶公司、贡茶虎门分公司连带赔偿样样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消除侵权行为的必要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4、贡茶公司、贡茶虎门分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贡茶公司、贡茶虎门分公司承担。原审庭审中,法官问样样好公司“主张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致歉,媒体具体指的是?”样样好公司回答“深圳特区报”。
另经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询涉案4个商标的法律状态,均显示为“无效宣告完成”。
本院认为,样样好公司通过受让成为涉案的第9310542号、第9310608号、第9310575号和第9896868号商标权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涉案商标虽曾被请求宣告无效,但在本案诉讼期间,其未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原审据其现有的效力状态进行侵权审理并无不当,贡茶公司对原审的审理程序提出的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将贡茶公司使用的被诉商标与涉案商标对比,两者均是以卷形曲线抽象描述“杯子+飘香雾气”图案,相似性是显而易见的,故原审将两者认定近似是正确的,贡茶公司提出的不近似上诉主张不成立,予以驳回。因此,贡茶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侵害了样样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样样好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包括“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这是一项明确的诉讼请求,虽然在原审庭审中样样好公司回答法官称具体指《深圳特区报》,但原审法院判令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仍未超出样样好公司提起诉讼的请求范围,也在法官的裁量权范围内,不因此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故关于此节本院不予变更。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因侵权导致的损失或获利均难以计算确定,原审综合考虑贡茶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故意、经营方式及规模、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样样好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进行酌情确定,经审查,贡茶公司网页上显示,贡茶公司在全国20余省份有营业网点,还通过央视采访等渠道进行推广招商,可见其侵权规模较大,而且,贡茶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在同类市场中识别商品来源上的混乱,主观故意明显,原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的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贡茶公司的上诉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