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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要遭灭顶之灾?消保条例拟规定自然人营利性购买行为不适用消法

商标圈2016-07-12 09:29责任编辑:-阅读量: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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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了尽快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工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系统内征求意见。对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职业打假人问题,《条例》第二条对消法适用对象进行了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日前,为了尽快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工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系统内征求意见。《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不回避,强调矛盾要解决,对当前《消法》规定不够具体的行业、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领域,以及消费领域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尽可能抓住主要矛盾,厘清部门职责,作出详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条例》在起草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明确了破解消费维权难题的途径和办法,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对法律确定的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要制度进行细化补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职业打假人问题,《条例》第二条对消法适用对象进行了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有职业打假人的微博称:消法实施条例随意扩大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臆测且无具体的客观标准的观点写入条例,意图从最立法层面否定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的合法性,以减轻以上群体通过消费维权给工商及行政机关带来的工作压力及行政执法的监督。这条微博反映了职业打假群体对此条的担忧。


但是,客观来说,《条例》第二条对消法适用对象的明确,不过是把法学实务和理论界早已是通论的观点明确地写了出来,并没有随意扩大或缩小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核心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早已是实务和理论界的共识。只是实践中如何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职业打假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行为并不是一个可以轻松完成的任务,这也是职业打假人能率获胜诉的原因之一。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明显超出生活需要作为判断标准之一。


也有人认为条例的规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相矛盾。这其实是混淆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行为和知假买假行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可能有少许交集,但本质是两种不同的购买使用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理论上至少要满足营利性和持续性两个条件,一般消费者少量的或一次性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以营利性为目的。


这一条如果正式入法,一般消费者的知假买假行为应该不会受到影响,对目前普遍公司化团队化运作的职业打假人团队可能会造成多大冲击,还要看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但对于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条例》没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via 红盾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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