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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剑传奇》电影要改名,还构成商标侵权吗?

商标圈2016-05-04 16:23责任编辑:bevin阅读量: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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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游戏《轩辕剑》发行方告电影《轩辕剑传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近日宣判,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大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却不构成商标侵权!

知名游戏《轩辕剑》发行方告电影《轩辕剑传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近日宣判,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出品方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主体,易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电影系该公司授权拍摄或与游戏《轩辕剑》有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电影名称并赔偿6.5万元。




一、游戏公司起诉电影公司

 

据悉,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台湾中和市的电脑游戏软件公司,成立之初以台湾自己设计的中文版个人电脑游戏为主要的业务,曾经推出多款角色扮演游戏,包括仙剑奇侠传系列、轩辕剑系列、大富翁系列等。

 

大宇公司的《轩辕剑》系列游戏,1990年发布第一款,截至2015年共推出十余款游戏,且其多款游戏先后获得“最佳国内单机游戏”及类似奖项,获奖时间自1998年持续至2008年,从《轩辕剑》系列游戏经营的时间、获得了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方面综合考虑,可以认定该游戏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轩辕剑》游戏已经构成知名商品。



同时,该公司注册了多个“轩辕剑”商标,根据小编在查商标(cha.shangbiao.com)中的查询结果来看,除极少数几个“轩辕剑”商标由个人申请以外,剩余全部商标由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让我们来看详细信息。




1、和游戏软件相关第9类商标

大宇公司旗下注册了4个第9类“轩辕剑”商标。




点开其中一个商标,它的主要商品/服务列表有: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光盘(音像)等,商标于2001年7月提出申请,于2002年11月注册成功。



2、和电影、游戏相关的第41类商标

而具体到底41类商标,大宇公司则注册了6个“轩辕剑”商标。




点开其中一个商标,它的主要商品/服务列表有:电影制作,配音,戏剧制作,电影剧本编写,电影摄影棚,录像剪辑,配字幕,电影剧本制作等。商标于2007年12月提出申请,于2010年7月注册成功。



大宇公司方面诉称,电影《轩辕剑传奇》,使用了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的“轩辕剑”文字,容易误导公众,引起误解。大舜公司作为影片第一出品人,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电影市场宣传、推广方,侵犯了自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构成商标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逾期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根据前述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为将相关标识作为商标来使用,即行为人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具体到本案中,判断大舜公司是否侵权,首先要判定将“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使用,是否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电影是一类特殊商品,电影名称使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而具体到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使用,结合电影内容的确包含“轩辕剑”相关情节,其电影名称系对电影主题内容的概括,仅具有描述性,并不体现电影来源,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该种使用方式不具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故对大宇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不予支持。

 

三、一审认定不正当竞争

 

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轩辕剑》是该公司推出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电脑游戏,二被告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进行电影制作、宣传炒作,使观众误认为其与公司电脑游戏之间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起诉要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据悉,电影《轩辕剑传奇》于2015年8月4日上映。



 

大舜公司和幻思公司共同辩称,“轩辕”、“轩辕剑”系我国知名古代传说人物及事物,作为作品名称和内容被大量使用。原告公司从未在电影上使用过“轩辕剑”,且“轩辕剑”作为商标在电影上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方面认为,“轩辕剑”一词在大宇公司作为游戏名称之前,并没有其他类似游戏以之为名。在电脑游戏领域,经过大宇公司二十余年的使用,“轩辕剑”已经成为一种特有的名称,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故“轩辕剑”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在大宇公司已授权他人合作拍摄电影《轩辕剑》的背景下,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的主体部分,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该电影系经大宇公司授权拍摄,或该电影与游戏《轩辕剑》有关联关系的误解,容易引起混淆。故大舜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幻思公司并非影片出品方,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故不应担责。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大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连续五个工作日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1.5万元。判决后,大舜公司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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