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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官方微博4月27日消息,因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了相似商标,并取名“雷军电动”,小米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使用标识及“雷军”二字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双方暂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小米公司诉称自己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九号迷你平衡车上。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将其姓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权利授予了该公司。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侵权,故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等。
海淀法院认为小米公司的该商标已具有相当的显著性,为公众普遍知悉。而潍坊瑞驰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权人近似的商标,还将与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商品系列名称进行使用,凸显了潍坊瑞驰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另外法院认为, “雷军”二字与小米公司的商誉或该公司产品之间已建立了特定关联,一定程度上具有商业标识的意义和属性。潍坊瑞驰公司未经许可,将“雷军”作为其电动车的商标及商品系列名称,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意图,难免会使公众将其与小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建立关联,尤其是还与近似商标搭配使用,更加剧了公众混淆程度。该公司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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