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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南北稻”十年“恩仇录” 关于商标权的这些你知道吗?

商标圈2016-04-26 09:19责任编辑:bevin阅读量: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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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这两家的“恩怨”可谓由来已久,且官司一打就是十年!这其中到底有何故事呢?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为了争夺商标权,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纷争近年来可谓是屡见不鲜。瞧!两家百年“稻香村”老店近段时间这不又“掐”上了!话说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这两家的“恩怨”可谓由来已久,且官司一打就是十年!这其中到底有何故事呢?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我们先了解一下“稻香村”这个品牌。

目前涉及“稻香村”这一品牌的企业,有南稻、北稻以及保定稻之分。“南稻”指的是苏州稻香村,“北稻”指的是北京(三禾)稻香村,“保定稻”则是保定生产的稻香村。当然,“南北稻”之争的两位“主人翁”主要说的还是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

两家稻香村企业,均是有着百年历史的企业,以生产糕点类产品闻名,且都被授予过“中华老字号”的称号。 

这两家的商标分别是这样的:

【恩怨始末】

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申请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注册手写体“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使其未能注册成功。


【战况升级】

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在基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2009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核定使用在糕点、饼干等商品上。

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北稻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苏州稻香村公司答辩称,被异议商标延续基础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未超出其权利范围,不构成近似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


【胜负初定】

北京稻香村于2011年7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3年4月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并起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2月,一中院判决维持裁定。苏州稻香村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院,2014年5月,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暗潮涌动】

北稻表示,判决生效两年后,苏州稻香村未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且又使用了与北稻商标更近似的无边框‘稻香村’字体商标。从2015年9月开始,北京稻香村再次就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行为向四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再起波澜】

2016年3月,北京稻香村召开媒体沟通会表示,针对媒体报道消费者因混淆近似商标造成错买产品的事件,已于日前将苏州稻香村诉至法院,要求后者在企业名称和多家门店的字号上明确“苏州”二字。

苏州稻香村也首度对“稻香村”商标争议案作出回应,披露稻香村品牌源自苏州稻香村,北京稻香村曾接受苏州稻香村的授权,使用稻香村商标。

4月20日,作为对北京稻香村召开媒体沟通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的“反击”,苏州稻香村也召开媒体说明会宣称,将对北稻的商标全面提出无效申请。

小编总结了一下,两家稻香村公司的争议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 北稻:

1、苏州稻香村不遵从已有判决,未停止使用与北京稻香村近似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2、苏州稻香村进入北京市场,几乎未做品牌宣传,使用与北京稻香村近似商标,有刻意模糊产品区隔行为。

3、苏州稻香村授权北京稻香村使用商标是针对“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商标,非文字商标,且苏州稻香村并不拥有“稻香村”文字商标。


◇ 苏稻:

1、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在1773年便已创立,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在1983年便被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

2、北京稻香村曾两次被苏稻授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随后另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违反诚信经营的商业原则。

3、苏州稻香村用手写体的招牌已经两百多年,有历史图片为证。


 两家稻香村公司,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在难分对错。但不难看出,两家主要的争议焦点还是在“哪个‘稻香村’拥有在先权”“谁侵犯了谁的商标权”问题上。


那么,关于商标权,专家们都咋说?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执行主任彭学龙教授

“在已注册的稻香村商标同类商品群组或近似群组注册‘北京稻香村’字样的商标,明显违法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还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对商标法的公然亵渎。”


▲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马翔律师

“直到现在,‘北京稻香村’商标都是国内唯一的注册成功的‘地名+已注册商标’形式的新商标”。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

“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对于复杂历史背景的商标行政案件或者当事人合作已久、品牌价值高的商标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尊重业已稳定的市场格局的前提下,划清双方商业标识的界限,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市场利益,也促进了品牌的发展。”


法律又咋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近年来,未注册商标或知名商标遭遇侵权事件屡屡上演,纷争不断。小编特意盘点了几个经典案例:


1、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标”之争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在商界可谓是鼎鼎有名了。迄今为止,王老吉和加多宝已经就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诉由进行了10多场诉讼,案件标的高达数十亿元,其中比较有名的有“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案”、“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虚假宣传案、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红罐案”等等。

【相关连接】 [图解]王老吉pk加多宝 诉讼纠纷大盘点(点击可直接查看)


2、QQ商标之争

 提到“QQ”,你会想到腾讯的企鹅,还是奇瑞的汽车?实际上,就“QQ”的归属,双方早在2005年就开始纠缠,这也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大战。由于在汽车领域注册的QQ商标因奇瑞公司提出异议而被商评委撤销,腾讯进而对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讼。2014年,市高院终审判决,支持商评委此前做出的裁定,判令腾讯撤销汽车等商品的“QQ”注册商标。


3、iPad在华商标权之争

2000年,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申请了两个“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获核准注册,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2010年下半年,苹果公司联合IP公司在深圳中院起诉深圳唯冠,请求法院确认两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所有。经二审法院广东高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最终以苹果公司支付深圳唯冠6000万美元获得商标权为终结落幕。


4、“真”“假”荣华案

2014年4月17日,“荣华月饼”商标侵权一案再度在京开庭。香港荣华公司和顺德苏氏荣华公司围绕“荣华月饼”相关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属问题,已经打了几十场官司,从东莞中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从国家商评委一路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年来,双方争议焦点始终围绕“谁在侵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是否规范使用”等问题展开。

随着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临近,与之相关的新闻近来备受关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涉及商标权利的案件占到案例总数的四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还出现网络商标侵权等新类型案件。



▲ 何种可作为注册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侵犯商标专用权,有什么后果?

侵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先协商解决,不成则走诉讼程序,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相关工具,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赔偿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所述确定。若有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据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中国经济网、京华时报等综合整理)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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