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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国家工商总局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成为中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小编通过商标圈(shangbiao.com)的查商标(cha.shangbiao.com)查询发现,第“14503615”号“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总共申请了4个类别,分别为:第35、38、41和42类。申请主体均为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
2016年2月13日,经过一年多的商标审查,该商标成为第一个被中国商标局审查通过的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
在国外,声音商标早已不是新鲜事,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印度,欧盟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均已在商标立法、司法中承认声音商标。例如BMW的Wobble Bass,美高梅的狮吼,英特尔的“灯!等灯等灯”,都是典型的声音商标案例。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通过深入研究,并借鉴国外声音商标的审查经验,专门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声音商标的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声音商标,予以注册保护。
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既有禁用条款审查,也有显著特征审查,还有相同近似审查。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在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
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其中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而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据了解,截至今年1月底,商标局共受理声音商标申请450件。尽管这数字与文字、图形商标申请数量相比还是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在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需求下,政府应该不断推动更多独具创新性的“中国好声音”成长为“中国好品牌”,助力我国企业更好地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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